壓力表新國標《一般壓力表》GB/T1226-2001實施要求
1. 技術要求
1.1 正常工作條件
1.1.1儀表正常工作環境溫度為~40℃~70℃。
1.1.2儀表正常工作環境振動條件應不超過GB/T4439規定的V。H。3級。
1.1.3儀表的壓力部分一般使用至壓力測量范圍的3/4。
1.2參比工作條件
在下列條件下,儀表的基本誤差、回差、輕敲位移及指針偏轉的平穩性應符合本標準有關的規定;
a) 環境溫度為20℃±5℃;
b) 儀表處于正常工作位置(指垂直安裝)
c) 負荷變化均勻;
1.3基本誤差
儀表的基本誤差以引用誤差表示,其值應在下表規定的示值基本誤差限內。
精確度等級 |
基本誤差限 (以量程的%計) |
|||
零點 |
測量范圍 90%以上部分 |
測量范圍 其余部分 |
||
帶止銷 |
不帶止銷 |
|||
1.0 |
1.0 |
±1.0 |
±1.6 |
±1.0 |
1.6 |
1.6 |
±1.6 |
±2.5 |
±1.6 |
2.5 |
2.5 |
±2.5 |
±4.0 |
±2.5 |
4.0 |
4.0 |
±4.0 |
±4.0 |
±4.0 |
注: | ||||
1 儀表的精確度等級由“除測量范圍90%以上部分外的其余部分”的基本誤差限來表示。 |
||||
2 對于有特殊要求的儀表,經用戶與廠商協商后,可在測量范圍上限值的10%以下、90%以上區域內降低一個精確度等級。 |
老國標的基本誤差為下表規定
精確度等級 |
基本誤差限
|
|||
零點 |
測量上限 |
其余部分 | ||
帶止銷 |
不帶止銷 |
|||
1.0 |
1.0 |
±1.0 |
±1.5 |
±1.0 |
1.5 |
1.5 |
±1.5 |
±2.5 |
±1.5 |
2.5 |
2.5 |
±2.5 |
±3.5 |
±2.5 |
4.0 |
4.0 |
±4.0 |
±4.0 |
±4.0 |
1.4回差(老國標名稱:來回差)
儀表示值回差應不大于基本誤差限的絕對值。
1.5指針偏轉的平穩性
在測量過程中,儀表的指針不應有跳動和停滯現象。
1.6輕敲位移
在測量范圍內的任何位置上,用手輕敲(是指針能自由擺動)儀表外殼,指針指示的變動量應不大于基本誤差限絕對值的1/2。
1.7溫度影響
當使用環境溫度偏離20℃±5℃時,儀表的示值誤差(包括零點)分別不應超過下式規定的范圍。
△=±(δ+K△t)
1.8超(靜)壓
壓力表及壓力真空表的壓力部分應按下表的規定,承受超(靜)壓試驗。
壓力部分上限值 Mpa |
負荷 (壓力部分上限值%) |
時間 h |
|
超壓 |
靜壓 |
||
0.1~6 |
125 |
-- |
0.5 |
10~60 |
115 |
-- |
0.5 |
>100 |
--- |
80~90 |
4 |
老國標的超負荷規定如下:
壓力表及壓力真空表的壓力部分應按下表的規定,承受30Min的超負荷試驗。
壓力部分上限值Mpa | 負荷(壓力部分上限值%) |
0.06~6 | 125 |
10~60 | 115 |
100~160 | 110 |
新老標準的區別:壓力部分上限值大于等于100Mpa量程的壓力表不做超壓試驗,只做靜壓試驗。
1.9交變壓力
儀表應按下表規定承受交變壓力試驗。
量程 Mpa |
交變幅度 (量程的%) |
交變頻率 次/min |
交變次數 |
~0。1;≤60 |
(20%±5%)~(75%±5%)范圍內 幅度不小于50% |
60±5 |
30000 |
≥100 |
30~50 |
20000 |
老國標的交變負荷試驗規定如下:
儀表應按如下規定承受正弦波形的交變負荷試驗。
儀表外殼直徑 mm |
量程 Mpa |
交變幅度(量程的%) |
交變次數 |
<100 |
~0。1;≤6 |
20~80 |
30000 |
10~60 |
30~70 |
||
>100 |
~0。1;≤6 |
20~80 |
|
10~60 |
25~75 |
||
100~160 |
30~70 |
20000 |
二者的區別;新國標增加了交變負荷的頻率。
1.10指示裝置
1.10.1零點
儀表的零標度線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壓力表的零標度線應位于標度的左端;
b) 真空表的零標度線應位于標度的右端;
c) 壓力真空表的零標度線應位于兩種標度的中間,真空部分標度從零向左,壓力部分標度從零向右。
1.10.2標度
1.10.2.1儀表標度的型式和比例應符合JB/T9253規定,儀表允許采用粗線。粗線的寬度應不大于1。2mm。
儀表的中標度線和短標度線的寬度應不大于粗線的1/3。
1.10.2.2 零標度線
帶止銷儀表的零標度線對理論零點向負荷增加方向的偏移應不大于除測量范圍90%以上部分外的其余部分基本誤差限絕對值;無止銷儀表的零標度線在表盤上標示的范圍應不大于除測量范圍90%以上部分外的其余部分基本誤差限絕對值的2倍。
1.10.3 指針
儀表的指針應符合JB/T9252的規定。
1.10.4 指針與標度盤間的距離
儀表指針與標度盤間的距離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外殼公稱直徑 mm |
指針與標度盤之間的距離 mm |
40;60 |
0.5~2.5 |
100;150 |
1~3 |
200;250 |
1~4 |
新舊標準的區別:
老標準規定:儀表指針與標度盤平面間距離應在1~3mm范圍內,指針回旋時它與標度盤平面間距離的變動量:外殼公稱直徑小于或等于150mm時應不大于1mm;外殼公稱直徑大于或等于200mm時應不大于1.5mm.
1.11 外觀
儀表的可見部分應無明顯的瑕疵、劃傷、接頭螺紋應無明顯的毛刺和損傷;標度、標示等應清晰、正確和完整.
1.12 耐工作環境振動性能
儀表應能承受符合GB/T4439中規定的V.H.3振動等級的振動,振動后應無機械損傷.
1.13 抗運輸環境性能
儀表在包裝、運輸條件下應能承受JB/T9329的規定,其中:
a)高溫、低溫和相對濕度項目不要求做;
b)自由跌落高度為2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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